关于印发《丽水市推进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新能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房补时间: 2024-07-20 21:40:16 |   文章出处: A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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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经开区财政国资部、经开区经济促进部: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打赢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为新能源,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浙江省推进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新能源工作方案》(浙环函〔2022〕32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实施时间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财政补助、严格监管、限制使用等综合手段,加快企业用户尽早淘汰替换柴油叉车。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不断健全柴油叉车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到2024年底,基本淘汰国二及以下柴油叉车,其中2023年计划淘汰500台。

  (一)合理确定淘汰范围。以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浙江特定种类设备在线”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系统”)办理使用登记的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的国二及以下柴油叉车(一般指2016年4月1日前生产的柴油叉车)或在我市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国二及以下柴油叉车(以下统称“老旧柴油叉车”)为主要淘汰替换对象,替换成包括锂电池、氢燃料电池为动力且首次销售的新能源叉车,各地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柴油叉车保有量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淘汰范围。自2022年10月1日(含)以后注册登记的柴油叉车暂不纳入淘汰范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制定淘汰替换和补助工作方案。各地可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也可研究出台县级工作方案,引导老旧柴油叉车提前淘汰替换。按照“政府鼓励、适当补助、退坡引导”的原则出台相应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由属地政府承担,结合本级财政实际,可采取消费抵扣券形式开展补助。补助金额可依据使用年限、额定载荷等条件确定。(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建立完善淘汰补助工作流程。按照老旧柴油叉车报废注销、新能源叉车登记上牌、补助申请、补助审核和发放的工作流程,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老旧柴油叉车淘汰牵头协调工作,下达年度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核定补助金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摸排在线系统内的老旧柴油叉车底数,及时办理注销和新能源叉车使用登记等手续;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达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做监督;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叉车生产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对合乎条件的新能源叉车予以首台(套)政策支持;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规范做好老旧柴油叉车回收拆解。各地要优化流程,提供便民服务,鼓励各市新能源叉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拆解企业等第三方代办补助申请。(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老旧柴油叉车及油品监管。加强排气污染监管。各地要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为重点范围,以国二及以下柴油叉车为重点对象,以夏秋季为重点时段,加强污染排放抽测和监管,对未进行环保编码登记、超标排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加强安全质量监管。各地要督促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作业规程》(TSG 81—2022)开展定期检验,对于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接着使用。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各地要加大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的抽检力度,对不符合油品品质衡量准则的依法处罚。(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工作专班,确定推进工作机制,细化分年度实施目标,制定目标考核和督查工作要求。同时要准确研判也许会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二)强化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各地机械注销登记确认、新能源叉车购置指导、补助资金落实、减排绩效、淘汰机械拆解报废等方面监督与指导,定期通报各地淘汰替换情况。各地要重视淘汰替换工作动态,严厉查处虚假淘汰、骗取补助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淘汰替换工作有序开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叉车监管,对未登记上牌、尾气不达标的,进行严厉查处。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大对淘汰替换意义和政策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叉车生产让利销售,引导企业主提前淘汰并购置稳定性很高、安全可靠的新能源叉车。通过简报、现场会、推介会等形式推广治理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示范引领。

  为进一步加快丽水市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更新步伐,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推进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新能源工作方案》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本办法实施时间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浙江特定种类设备在线”系统办理使用登记的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的国二及以下柴油叉车(一般指2016年4月1日前生产的柴油叉车),或在我市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国二及以下柴油叉车,在本办法实施后到指定地点进行拆解报废,或完成拆解报废后购置新能源叉车的(新能源叉车指包括锂电池、氢燃料电池为动力且首次销售的新能源叉车)。

  5.自2022年10月1日(含)起,老旧柴油叉车产权单位由财 政供养的单位转移或变更至非财政供养的单位或个人不纳入补助范围。

  6.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应带头实施淘汰,其淘汰柴油叉车不实行补助。

  老旧叉车报废。申领人将待报废的老旧叉车送至具有机动车报废回收资质的公司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叉车),到商务部门确认拆解叉车相关信息

  新能源叉车登记。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新购买的叉车登记手续;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进行环保编码登记。

  补助申请。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至老旧叉车新能源替代补助申请受理点(或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补助审核。根据报废、注销、登记等信息,有关部门联合对补助申请材料来审核。

  补助发放。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机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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