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一年仅维护三次?载人叉车?统统罚!
房补时间: 2024-07-06 01:07:06 | 文章出处: AGV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特定种类设备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电梯、自动扶梯、机械式停车位、游乐场所里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特定种类设备,已成为人类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定种类设备因具有较大危险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今天和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几个案列,希望相关单位引以为戒!
2023年3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某幼儿园内两台杂物电梯在一年内仅有三次维保记录,在仅有的三次中,仅安排1人开展维保作业,维保记录上其他两人签字均为冒签。
该维保公司行为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包括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四类。维保单位依法、依规定期开展维保作业是电梯安全运行中尤为关键的一环。电梯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使用单位应做好配合和督促工作。
2023年2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开展联合检查中发现,现场1台有驾驶室的门式起重机正在使用(此类起重机需要操作证)。现场操作员李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其《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该证的内容姓名、发证机关、项目代号、有效日期等信息齐全。
乍一看没问题,但是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了李某的该证件,未查询到数据,好家伙,办假证!
在调查过程中,李某也交待了如何办理该假证的经过,故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李某被处以罚款800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发证机关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伪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进行特种设备作业,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对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使用单位也有相应罚则,请各使用单位在录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时,务必查验证件真伪。(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查询平台:)
2023年4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系统内超期未检设备清单对某叉车销售企业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未见该7台设备,当事人提供了该七台设备在2023年2月6日签署的《闲置设备转让协议书》,但截至检查时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执法人员责令企业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消除超期隐患。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1月30日制定的叉车销售管理制度,但是未能提供叉车的检查验收制度以及相关的销售管理台账。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相关规定。依照《特种设施安全法》第82条的相关要求,该企业被处以6万元罚款。
特定种类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相关特定种类设备的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容易导致特定种类设备主体责任落实不清、检验不合格设备流入市场,造成严重事故隐患。
2023年3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刘某正在驾驶车牌为:“场内苏 E·L1×××”的叉车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未系安全带且违规载人,现场负责人未及时进行阻止并批评教育。
当事人涉嫌作业人员违反特定种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且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其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的规定。
作业人员违规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容易引发较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当即开具《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照特种设施安全法第20条、第31条的相关要求,开展立案调查。
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负责。用人单位应该及时阻止并开展批评教育,保证作业现场的安全。
2023年2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浏河镇某企业内一台叉车涉嫌未检验使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员工潘某某正在驾驶该叉车作业,该企业无法提供潘某某叉车作业人员资格证件,也无法提供该台叉车检验报告。
该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存在较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同时责令不得使用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资格证件的人从事叉车作业,并依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14条、第32条的相关要求,开展立案调查,对该企业处罚款40000元。
特定种类设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一类设备。《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属于严重事故隐患,设备本体安全无法保障,极易酿成人员伤亡的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