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吴中区市场监管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房补时间: 2024-07-06 01:06:56 |   文章出处: A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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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无小事,近年来,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和明显问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方式,强化行政指导,督促企业主动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同时,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全力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其他生产主体以案为鉴,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一、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王之城电瓶车维修服务部擅自加装改装电瓶车案

  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0月、2023年2月、2023年6月对其购进的新国标电瓶车各1辆进行加装,加长了坐垫并加装尾部和靠背,与合格证所示不符。当事人将其中一辆非法加装过的电瓶车出售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办理非机动车牌照。

  当事人擅自对其销售的电瓶车进行加装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电瓶车进行加装、改装,或许能让电瓶车形象更美观、行驶速度更快、乘坐人数更多,但这些非法加装、改装行为会造成电瓶车整车质量增大、操控性能降低等问题,影响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也无法到交警部门办理牌照。本案的查处,打击了非法加装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加强电瓶车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减压阀和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均有两项不合格:结构项目和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关闭压力项目不符合CJ/T 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7.5元、罚款34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燃气灶具及配件的质量必然的联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及配件,存在使用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必须严厉查处。

  当事人从2022年起多次从某微信联系人处购进猛火灶,该猛火灶无熄火保护设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具”要求,同时无合格证明、生产商厂名、厂址等标签标识。当事人将上述猛火灶销售给小餐饮商户,截至案发,售出11个,销售金额为555元,库存7个,货值金额合计94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20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无合格证明、生产商厂名、厂址等标签标识的猛火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7个猛火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5元、罚款1880元的行政处罚。

  熄火保护设施是燃气灶具安全使用的重要保护设施,能够及时阻止燃气意外泄漏,有很大效果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的猛火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一旦进入使用环节,将会导致非常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加以制止。

  经查,苏州格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17日出具的两台大型汽车检验测试报告。上述车辆现场检验视频显示,上述两台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检测报告中的2名检验员与现场1名检验员在数量和身份上均不一致;且现场检验人员并未确认检测程序、方法和结果是否无误,自主判断检验结果正确并在报告上签了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作,与安全生产和人民生活紧密相连,倘若发生问题,易造成重大损失,危害人民生命安全,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本案的查处,对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督促其严格遵守检验测试程序方法,牢固树立检验检测工作的严肃性,切实负起保证安全的主体责任。

  案例五、苏州牛泰无损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取CMA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以及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案

  当事人未获得CMA资质认定,从2021年9月份开始为客户开展无损检测业务,并以检测报告的形式向客户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截至案发共出具五十四份检测报告。另查,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工作人员前往昆山对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两处焊缝进行超声和磁粉检测,而当事人并未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属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的无损检测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验测试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质量水平的重要依据,本案的查处,对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储罐为简单压力容器,属于按照目录管理的特定种类设备。容器铭牌显示制造单位为“上海铠铨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但实际制造单位为上海铠铨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涉案容器制造时,上海铠铨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上海铠铨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均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内压力容器的制造资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8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加强特种设备监管,保障生产安全和公众生命安全,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处罚,将特定种类设备案件拓展到了经营领域,对辖区内同类型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当事人于2022年开始对某房地产项目中6幢住宅安装12台电梯,安装完成后,于2023年4月起擅自将其中的6台电梯投入使用,用于运送工人和建筑材料上下楼。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按照法律规定对6台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和登记,也未进行过经常性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相关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查处本案,严厉打击使用未经检验特定种类设备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对于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预防特定种类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八、苏州凯弘橡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及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当事人4台特种设备桥式起重机(行车)均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但自2023年3月起一直在使用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相关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过程中未积极履行特种设施安全管理的相关义务,已然对安全生产和工作人员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格落实处罚与监管并重的工作方法,持续保持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环节高压态势,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查,当事人4台涉案起重机械属于按照目录管理的特种设备(额定起重量分别为:10吨、5吨、5吨、10吨),上述4台起重机械最后一次定期检验有效期截至2023年6月。超过检验有效限期后,当事人仍在使用上述4台涉案起重机械实施作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涉案起重机械,属于典型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理应知晓特种设备使用的相关规定。通过案件的查办,消除了当事人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同时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也向当事人宣贯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并对辖区内同类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十、苏州市奥赛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当事人为吴中区某大厦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维保单位。2023年7月27日,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在实施过程时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有群众自由进入正在维护的电梯后被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相关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时,应积极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保过程中无人员乘坐电梯,保障电梯安全。本案中,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造成较大隐患。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查处本案,督促电梯维保单位积极履行义务,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维保工作,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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